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的企业,在海南开展修理、改装、翻修、拆解航空器业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民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
(十二)鼓励文化体育与会展活动举办。支持主办单位结合航空领域,打造省重点系列体育赛事活动及重大体育赛事,并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各项节庆展会赛事活动中增加飞行表演内容。(责任单位:省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厅)对符合条件的航空领域专业展览或会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持,鼓励有关展览或会议增加航空领域内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十三)鼓励交易与租赁业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海南自贸港政策发展展示、销售、租赁或交付业务,对企业建设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展示、销售、租赁或交付中心,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运营满1年的,给予投资企业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额外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支持航空租赁企业开展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离岸租赁、跨关区“保税租赁+保税展示”再租赁等业务,积极创新航空器异地委托监管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委金融办、有关市县政府)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航空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租赁,形成的对外债权债务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或外债登记;支持符合条件的航空融资租赁企业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鼓励航空租赁企业开展航空租赁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十四)支持飞行培训业发展。对主基地在海南的飞行培训机构,按照其在海南培训并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执照的人员数量,给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视距内驾驶员1000元/名、超视距驾驶员3000元/名和教员5000元/名,运动类驾驶员和私用驾驶员执照1万元/名的支持;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开展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或陆空两用飞行汽车飞行培训且该业务开展满1年的,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省财政厅)鼓励旅行社和飞行培训机构合作开发“旅游度假+飞行培训”的业务。(责任单位:省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厅)
五、鼓励科学技术创新
(十五)支持科创平台建设发展。建立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领域专家库,推动成立航空学会。(责任单位:省科协、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办、交通运输厅、民政厅)支持建设低空经济领域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并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与高校院所等低空经济研究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海南设立实验室、科研基地、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并根据实际给予建设、运营投入经费补助支持。加大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科研课题安排力度,加强项目资金申报、奖项申报服务等方面支持,在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支持建设通用航空和低空飞行科普基地,鼓励基地向社会大众普及相关科学知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科协、社科联,各市县政府)
(十六)支持试飞测试。对在海南依托机场或低空飞行器起降场新建的航空器试飞测试基地,可在委托第三方完成项目投资评估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申请资金支持(不得与其他资金支持重复申请),单个单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办、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特许飞行证并开展试飞的企业,年度执行各类试飞达到50架次的,按照客运和物流航线支持标准的6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十七)鼓励科创成果产出。对航空领域标准的海南省起草单位,参与新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排名第一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支持,排名第二至第五位的按照第一位标准的20%给予支持;参与修订标准的,按参与新制定标准的5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便利低空飞行
(十八)完善飞行服务保障。优化提升服务能力,加强功能整合以及与国家有关平台的数据对接,建成省级综合飞行服务站,实现飞行用户一站式便捷服务以及监管部门高效监管服务。对提供飞行公共服务的飞行服务站运营企业,每年给予最高650万元支持。对飞行服务站运营企业开展的飞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项目审计结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依托省级综合飞行服务站开展市县服务分站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国防科工办、财政厅、国资委,海南通航飞行服务站)
本措施的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产业范围,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中,除公共航空运输外,具有“航空”、“飞机”、“通航”或“无人机”等字样的产业,以及其他属于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的产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5至2027年度,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项措施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牵头具体落实,并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另有规定明确有关措施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鼓励市县政府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县对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的支持措施。本措施涉及财政资金支持数额、比例的条款,除另有规定的,与本省同级其他同类条款不叠加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持,与市县政府同类条款可以叠加享受。
来源:海南省政府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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