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营市应急管理部门无人机安全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人机巡查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非现场执法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应急管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使用无人机开展安全巡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人机安全巡查,是指利用无人机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巡检、现场线索核查、非法行为调查取证等安全生产执法辅助活动。
第三条无人机安全巡查工作应遵循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安全规范、信息共享的原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空域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
第四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明确负责无人机安全巡查的机构或人员,强化无人机等巡查装备保障,加强培训和实战训练,提高无人机安全巡查能力。
第五条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及设备管理
第六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资质执照,并在有效期满前及时复审;应定期参加相应的培训或实训,具备相应的无人机操作专业技能水平,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因故间断无人机操作连续三个月以上的,或无人机设备更换造成巡查操作发生较大变动的,巡查前应重新学习并进行实操训练。
第八条实习人员、临时参加无人机巡查的人员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参与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实施无人机巡查。
第九条无人机操作人员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无人机注册。
第十条无人机巡查工作人员在无人机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至少配置1台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巡查的无人机,无人机抗风、像素、变焦等基本性能指标应满足日常安全生产巡查要求(建议最大可抗风速不低于5级,有效像素不低于2000万,混合变焦不低于16倍)。鼓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广应用固定悬浮翼自动巡航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自动化、可视化、智能化安全巡查水平。
第十二条用于巡查的无人机,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并安排专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十三条无人机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重要时间节点巡查。
日常巡查主要指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监管范围内企业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市应急局应按照每月至少1次的频率开展,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每月不少2次的频率开展。
重要时间节点巡查主要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省市重要活动期间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暗查暗访检查。重要时间节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开展1次无人机巡查。
第十四条大风、雷雨、冰雹等恶劣天气,严禁开展无人机巡查。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执法计划,加强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工业聚集区、“四闲”院落、行政区域交界地带、偏僻地区养殖场、长期停产(关停)企业等重点区域场所(重点区域场所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结合实际确定)的无人机巡查,并适时开展无人机夜间巡查。
对重点巡查区域场所,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定期完成一轮“全覆盖”巡查。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无人机巡查工作按照“计划-执行-检查-总结”的标准流程进行,确保无人机巡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无人机巡查工作计划由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制定,明确巡查任务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无人机巡查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计划进行,禁止私自操作无人机开展与安全生产执法无关的任务。
第十九条无人机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原则上按照“谁发现、谁处置”原则进行处置,依法下达相关文书督促企业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发现的问题隐患交由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置。
第二十条无人机巡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将巡查数据进行处理归档,数据处理归档应满足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东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每月总结无人机巡查情况,并于每月28日前报市支队直属四大队(安全生产网上巡查执法大队)。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