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3 EPS 基于倾斜摄影测图
03 无人机应用于 1:500 比例尺地形图测图实例
3.1测绘任务
测区位于三门县沙柳街道,面积约 1.8 平方公里,东西长,南北短,呈条带状,地理位置为北纬 28°11′48,东经 121°12′ 00 - 121°56′36。测区属亚热带季风区,平均气温 16.6℃,沙柳街道地貌形态主要为低山丘陵地形。
坐标系采用台州 2000 坐标系统,测区中央经线设置为东经 121°21′,高程系统为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地形图成图比例尺为 1:500。
3.2外业数据采集
3.2.1 无人机作业平台
本次采用的大疆 M300 飞行平台,是一款旋翼型无人机,作业飞行速度约为 8m/s,最大飞行时间约 40min。搭载赛尔五镜头 102S,单镜头分辨率达 2400 万像素。航线规划软件为 DJI GO,该应用软件可以完成航线的规划模拟,并且自动处理执行复杂的飞行线路,按照预定航线设定完成飞行。
3.2.2 航线规划
正式飞行前,首先要初步掌握测区地形、地物、交通等信息,根据测区内地形高低起伏差值,采用线路分段、分架次的作业模式。受单片电池容量限制,单次飞行作业时长控制在 40 分钟内。根据测区实际情况和作业要求,本次飞行设置无人机飞行相对高度为 110m,航线 320 条,地面分辨率优于 2cm,航向重叠度 80%,旁向重叠度 75%。
3.2.3 像控点布设
采取区域网布点法,选择在线状地物交点或地物拐角点上,应以影像清晰、便于准确刺点为目标,像控点之间的点间距约 200m。像控点的测量利用浙江 CORS 网,共布设 50 个像控点。
3.2.4 航空摄影
预先选定飞行器起降场地,起降场地要相对较平坦,四周开阔,并无大功率信号干扰。综合考虑天气等情况,选择航空摄影的日期与时间段,作业前检查飞机电池、遥控器、 控制平板电脑等设备,保证设备状态良好。无人机起飞后按照规划航线飞行,飞行过程中,操作人员需实时监测无人机飞行参数,参数包括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电池电量、飞行拍摄轨迹等,要及时根据各种实时状况做出相应的操控,保证无人机的正常作业。
3.3内业测图
3.3.1 倾斜摄影建模
倾斜摄影建模采用软件为 Smart3D,配置 CPU 型号 R9-10900 服务器 5 组,耗时 9 个小时。输入像片、像控点、畸变参数,设置坐标系和中央经线,像控刺点后,进行空中三角测量,进而生成三维模型[3]。空中三角测量的精度在 1 个像素左右。
3.3.2 地形图测制
使用 EPS 软件,导入三维模型。1:500 地形图的测制,对精度要求最高的是一类地物。一类地物往往是沿街建(构)筑物。大部分沿街建(构)筑物具有屋檐,而 1:500 地形图的测制要求去掉屋檐,绘制与地面接触的墙体。地形图测制中,采用 EPS 的五点法进行建筑物的量测。首先在建筑物的第一个墙面上选择两个点,确定一个立面,然后依次在建筑物的其它墙面选择一个点,EPS 将通过对五个点进行空间运算和连接,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物外轮廓面。五点法的建筑物外轮廓面的采集方法,避免了屋檐改正,提高了精度,也比传统的解析法进行测图的效率提高了很多。其它二类、三类地物,可直接在模型上进行点、线、面的采集即可。
3.4地形图精度分析
本次共完成 1:500 地形图测绘 1.8km²,折后图幅 29 幅(50 x 50 分幅)。本次倾斜摄影测图数据成果进行了精度检查,在兼顾均匀分布的前提下随机抽取了 3 幅地形图作为检查样本,进行了平面和高程精度检查,每幅图现场采集地物特征点和高程碎部点,在保证每幅样本平面和高程采集点不小于 20 点的前提下,共采集平面地物点 156 个,高程碎部点 142 个。地形图样本检查中误差统计见表 1。

经过统计分析,沙柳街道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制的 1:500 地形图的精度满足浙江省《1:500 1:1000 1:2000 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3/T552-2014)规范要求。但在个别隐蔽的区域(如植被覆盖严重),出现了少部分粗差(实际中采用常规方法进行了改正)。
04 结论
本文通过对无人机倾斜摄影进行 1:500 地形图测制关键技术环节的研究和三门县沙柳街道的实例验证,完整描述了该技术的工艺流程和技术路线,证实了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应用于 1:500 地形图测绘可满足省标相关规范的要求,该技术已经具备完备的软硬件装备等技术条件。该技术对各关键环节要求较高,必须充分重视,保证各环节技术指标到位。随着无人机、相机性能等的提高,该技术将越来越成熟,在省内的应用也将越来越广泛,对省内 1:500 地形图的生产效率带来极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班伟.无人机航测的像控点布设探讨[J].工程技术研究,2019,4(16):225-226.
[2] 龚旭峥,万铭,叶鹏飞.倾斜影像三维建模技术应用于 1:500 测图的可行性研究[J].浙江测绘,20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