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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乱飞”问题多,遭遇这些问题该如何维权?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智通财经 | 发布时间: 2023-11-17 | 15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伴随民用无人机自身科技的不断提高与应用场景的丰富,“乱飞”所侵犯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呈现扩大趋势……



“网红主播利用无人机直播跟踪女性回家”一事近日引发关注。伴随民用无人机自身科技的不断提高与应用场景的丰富,“乱飞”所侵犯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呈现扩大趋势。那么,民用无人机“乱飞”后会产生哪些侵权现象?若遭遇“乱飞”侵权又该如何维权?

提问1:民用无人机“上天”需遵守哪些规矩?

中国民用航空局在2015年12月印发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中将无人机定义为遥控驾驶航空器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它属于航空器的一种,首要特征是机上无人。

无人机最早在20世纪20年代出现,被运用于军事领域以执行监视、侦察、传送情报和运载武器等任务。随着科技发展,其从军事领域逐渐融入民用领域,并广泛运用在农林、工业生产、救援、测绘等方面。

如今,伴随民用无人机入门门槛的降低,普通市民也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无人机,为生活增加了不少趣味,但各类安全问题也由此产生,如隐私被窃取、“黑飞”扰航、意外伤人等问题层出不穷。

为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为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治基础。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条例》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避让规则: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同时,《条例》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提问2:目前对民用无人机如何管控?

目前,民用无人机“黑飞”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所谓“黑飞”,是指在没有获得任何合法飞行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无人机进行非法飞行活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在实践中,“黑飞”行为违反相关飞行管理规定或行政法规的,视情节轻重,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也有严重违法行为因触犯刑法被判处相应罪刑。2021年3月,成都市某楼盘为了宣传造势,使用无人机进行飞行表演。然而,该公司并未得到批准,伪造了空域批文并试图逃避监管。最终,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被判刑。

我国多地已经出台了有关无人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积累了良好的实践经验。目前对民用无人机的管控主要通过全方位、多流程环节进行管理。

一是对无人机进行细化分类,实行精细化管理。例如,对微型、轻型无人机适度放宽限制,对小型以上的无人机加强监管,对大中型无人机进行适航管理。

二是规定“运营合格证”制度,围绕安全要求规定了申请运营合格证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是明确操控员培训及执照制度,从操控员技能考核层面加强落实安全操控的要求。

四是明确空域管理,区分“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

五是规范飞行活动,如确立飞行避让先后原则、建立强制报送识别信息制度、严格管理飞行活动申请制度等。

提问3:无人机侵害隐私权怎么办?

因民用无人机适航要求或从事相关工作需要,市场中大量民用无人机可以在机体上加装高清摄像头,通过远程操控实现空中拍摄、录像、传输等多媒体功能。同时,其所捕获的图像可通过无线终端以数据形式传输到固定储存接收设备上。这些设备与功能的设计之初本是用于开展各类航空拍摄,但在实际使用中因为管控不当,致使一些公民隐私遭到严重侵犯。曾有媒体报道,某学校发生民用无人机入侵学生宿舍的恶劣事件,无人机悬浮在宿舍楼附近,被发现后不仅没有飞离,反倒飞进阳台,直到学生们试图捕获时才急速上升离开现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有所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对隐私权采用了主客观相结合标准,即将隐私权划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领域两类。

由此,可将民用无人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分为两类,一是侵入扰乱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二是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活动、信息的行为。

对于第一类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行了详细列举规定,即“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该规定以“侵扰”一词定义侵犯隐私行为,重点着眼于私人生活,因此只要使用无人机对私人生活产生程度相当的侵犯骚扰,就可以认定为对隐私权的侵害。

在第二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中,民用无人机具有超出传统方法手段对隐私权侵害的危险性。民用无人机除搭载视像设备之外,还可以搭载红外热像仪、全球定位系统、麦克风、超声波、面部及视网膜生物识别设备,由此产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