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通用机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部分的招投标活动适用于该办法。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因此,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要求的通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通用机场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
九、通用机场的命名规则是什么?是否可以重名?机场的命名审批通常在哪个阶段完成?
答:根据《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通用机场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地理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一般由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组成,分为一级专名和二级专名。通名应当为机场、直升机场或者水上机场。通用机场名称不得重名,同时应当避免同音、歧义和使用生僻字或者贬义字。
依据《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民航规〔2023〕29号)第十九条,A类通用机场的名称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时,应当提交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的相关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军民合用机场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B类通用机场的名称作为通用机场备案的信息内容之一在通用机场信息管理系统中一并备案。
A类通用机场名称审批,在相关机场申请许可证之前完成;
B类通用机场名称作为备案信息内容,在系统中统一备案即可。
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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