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操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或者擅自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越人员密集场所上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场所飞行的,不适用本办法;但是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负责操控的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网站、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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