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定向提供产品服务。围绕南亚东南亚地区、全球高原地区市场需求,引导企业柔性定制生产耐高温、耐腐蚀、耐寒、适应复杂气候、燃油及油电混动、具备自主飞行能力等的低空航空器。支持有条件的省内院校开设低空经济领域有关学科专业。鼓励发展低空航空器补能、维修、回收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在有关国家设立第三方综合性、专业化飞行服务企业。鼓励每年免费为有关国家培训一批无人机操控员和无人机维修人才。
十二、拓展国际市场。依托各类对外开放平台及云南驻外商务代表处、办事处、商会等,建立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成功开拓南亚东南亚地区、全球高原地区市场的企业,对其经审定的市场开拓有关成本给予补助。鼓励省属企业为周边国家提供空域划设管理、航线航路规划等服务,打造“彩云飞服”区域公共品牌。
十三、提升出口服务质效。对在云南设立面向南亚东南亚区域总部、面向全球高原地区市场总部并出口航空器的企业,给予“多对一”辅导。定期发布航空器通关指导手册,不断优化航空器及其有关物项出口申报服务。对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非列管无人机出口,在申报当日放行。支持在昆明、大理、红河、磨憨等地建设国际区域性无人机交易集散中心。
十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构建省级、州(市)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整合各类资金对省级平台给予总投资80%的补助,各州(市)可结合实际补助本级平台。推动民航、公安、应急、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用户飞行一站办理、一键申报、随报随批。整合飞行频次低的支线机场、通用机场完善拓展低空服务功能。鼓励在旅游景区、商业楼宇、交通枢纽、医疗机构、社区等规划预留或改造新建低空基础设施。鼓励建设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等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低空基础设施与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协同布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公共服务类垂直起降基础设施按核定建安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十五、强化要素保障。组建省级低空经济工程研究中心,发挥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低空经济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支持低空经济重点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保障用能、用林、用地,做实基础支撑,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推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低空经济发展。加大省级人才计划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兴滇英才”等人才计划。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低空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
本措施与其他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措施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补助。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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