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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pro | 发布时间: 2018-06-08 | 27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执行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 ()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所有人进行实名登记,警示未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按照国家规定对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型等信息进行登记,登记信息至少保存两年。 鼓励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建立民用无人机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民用无人机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销售民用无人机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单位或者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产品型号、产品序号等相关信息,并告知购买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使用规定及说明。销售台账至少保存两年。 禁止销售不符合生产标准规范的民用无人机。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民用无人机的系统、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第二十条  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民用无人机及发动机、控制芯片等重要零部件时,应当登记交寄物品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查验。

 第二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登记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列号、使用目的。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民用无人机转让、损毁或者丢失的,原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

 第二十二条  民航部门应当通过民用无人机信息监督管理平台,适时将民用无人机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民用无人机登记信息进行核验。

第二十三条  民用无人机及其遥控站()、任务载荷等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应当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民用无人机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飞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无需取得驾驶员证照,但应当具备安全驾驶操作技能: ()操控空机重量小于等于4千克、起飞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民用无人机的; ()在室内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在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民用无人机的。

 第二十六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应当对民用无人机飞行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 ()做好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 ()随身携带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文件; ()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受到饮用酒类饮料、服用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的,不得驾驶民用无人机。

 第二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飞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管控区域和自飞区域;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突发事件的,实行临时禁飞管制。 管控区域、自飞区域和临时禁飞管制区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复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民用无人机在管控区域飞行的,飞行单位、人员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民用无人机在管控区域从事植保作业的,飞行单位、人员应当提出年度空域申请,由飞行管制部门予以一次性批复;飞行作业前,按照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飞行计划。 飞行单位、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飞行空域、飞行计划以及驾驶人员证照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民用无人机在下列管控区域上空飞行的,应当依法经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 ()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域和其他军事设施所在区域; ()监狱、看守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重点目标; ()大型群众活动场所、车站、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点目标、重要区域。

 第三十条  民用无人机在自飞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