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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工信部文件 | 发布时间: 2021-03-10 | 66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部政策与法规司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对《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用于境内使用 的无人机,相关系统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第十二条 【信息服务安全】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不得在其提供的信息技术产品中设置恶意程序 ,不得发布或者传输含有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发现其提供的信息技术产品存在安全缺陷 、漏洞等风险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三条 【 技术防护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标准做好产品抗干扰防护,防止民用无人机链路遭到非授权访问 。
      第十四条 【产品检测】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微型 、轻型、小型无人机产品投放市场前 ,自行完成产品质量合格检测 ?不得将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中型和大型无人机 ,应当纳入适航管理 。
      第十五条 【风险警示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无人机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操作系统软件中提 示 守法运行要求 ,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别 、产品识别码等信息 。
      第十六条 【信息登记】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在无人机产品投放市场前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产品识别码等关键信息 。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军民航飞行管制部门 、公安机关建立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信息共享工作机 制。
      第十七条 【企业自查及行业监督】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其产品存在质量 、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相关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改进,并向所在地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 、无线电管 理机构 、 电信管理部门报告。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电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的监督检 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第十八条 【 罚则 】 民用无人机 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 ,由 相关 部门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进行处罚 。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 本规定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 。
      来源:工信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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