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
​​新浪微博
会员登录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  人才招聘
北京云翼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高博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 2018 京ICP备16044150号-1                       

跨界 · 融合 · 服务 · 创新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情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程序 》三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来源:AUVSC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1-11-03 | 2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程序》......

10月29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通知,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程序》等三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据介绍,民航局在2020年发布了《民用无人机产品适航审定管理程序(试行)》和《民用无人机系统适航审定项目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后,并组织开展了多个无人机项目适航审定工作。在此基础上,适航司结合无人机项目适航审定实践情况以及实名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了三份规范性文件草案,本次意见征集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其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于载人飞行、进入融合空域飞行或在地面人员稠密区域上方飞行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按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型号合格审定,通过取得型号合格证(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更改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获得设计批准,通过取得生产许可证获得生产批准,通过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适航证获得适航批准。

不用于载人飞行、不进入融合空域飞行且不在地面人员稠密区域上方飞行的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按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型号合格审定,通过取得型号合格证(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更改和补充型号合格证获得设计批准,通过取得生产许可证获得生产批准,通过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殊适航证获得适航批准。在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局方将充分考虑其运行场景,结合对运行风险的识别情况,对已颁布的适航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同时增加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有的控制站、控制链路等方面的要求,并以专用条件形式确定适用要求,作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只能获得特殊适航证,并且应当在局方规定的限制条件下飞行。

对于局方认定的中型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以通过提供制造人出具的符合性声明申请适航批准,获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殊适航证。局方不对其设计和生产进行单独批准。

此外,对于正常类和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情形,应当贯彻本程序提出的基于风险的设计批准审定原则,依据《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的适用部分,并结合本程序的适用要求,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依据《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32)(政策|民航局印发《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惠及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载人自由气球等,10月31日已生效!),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正常类和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依据《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31)的适用部分,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低风险类别的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参照《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32)开展上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