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
​​新浪微博
会员登录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  人才招聘
北京云翼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高博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 2018 京ICP备16044150号-1                       

跨界 · 融合 · 服务 · 创新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情 
《民用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8-05-20 | 20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线打印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在未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长期有效。
  术语解释
  航空喷洒(撒)以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搭载工具,使用专业设备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目标喷雾或撒播的飞行活动。
  航空摄影以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搭载工具,使用专业设备
  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信息的飞行活动。
  空中拍照以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搭载工具,使用专业设备获取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
  表演飞行以展示无人驾驶航空器性能、飞行技艺,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驾驶员培训训练机构通过培训驾驶技术及运行要求,以培养符合资质要求的无人机驾驶员为目的而开展的无人机飞行训练活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16-00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
  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规定(试行)(AC-91-FS-2015-31)
  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ALD2009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