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
​​新浪微博
会员登录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  人才招聘
北京云翼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高博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 2018 京ICP备16044150号-1                       

跨界 · 融合 · 服务 · 创新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情 
一个适航审定管理程序、一个适航审定分级分类 民航局加强无人机适航管理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3-02-17 | 1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个适航审定管理程序、一个适航审定分级分类 民航局加强无人机适航管理……


近期,民航局在网站上对外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分级分类和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AC-21-AA-2022-40)。值得一提的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中明确,对于正常类和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情形,应当贯彻本程序提出的基于风险的设计批准审定原则,分别依据《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1)和《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4)的适用部分,并结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的适用要求,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

据介绍,为指导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有关活动,进一步促进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在充分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民航局适航司制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本程序适用于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应类别适航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 督。对于正常类和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情形,应当贯彻本程序提出的基于风险的设计批准审定原则,分别依据《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1)和《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4)的适用部分,并结合本程序的适用要求,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正常类和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应依据《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31)的适用部分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可依据《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32)开展相关证件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证件持有人的管理和监督。

而为做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工作,民航局适航司又制定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分级分类和系统安全性分析指南》(AC-21-AA-2022-40),给出了面向适航审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级分类方法,以及开展系统安全性分析时局方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以下是两个文件: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302/P020230213509928643135.pdf         点击下载    

 2. AC-21-AA-2022-40 



以上内容为高博特编辑选取的热点新闻,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