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以下情节的给予警告:
1.利用模型航空器进行超视距飞行的;
2.在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场所飞行时,不服从管理的;
3.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4.飞行D级模型航空器时,出现伪造、变造、故意遮挡或不清晰模型机体识别码的。
(二)有以下情节的给予暂停资质6个月:
1.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
2.取得飞行资质,但未按照飞行资质操控模型航空器飞行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飞行计划实施飞行的;
4.饮酒后实施飞行的;
5.因违反有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二次警告的。
(三)有以下情节的吊销飞行资质:
1.在暂停飞行资质期间实施模型航空器飞行的;
2.操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模型航空器飞行并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的;
3.不遵守政府飞行管制屡教不改的;
4.一年内受到二次暂停资质处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模型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七条 为培养航空航天后备人才,普及推广航空模型运动,A级模型航空器飞行时,不需申报空域。但不允许在飞行管制空域飞行。
第二十八条 模型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相关术语含义:
(一)操纵员,是指实际操纵模型航空器飞行的人员。
(二)自由飞类,是指起飞至着陆的飞行过程中,与操纵员之间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模型航空器。
(三)线操纵类,又称线控类,是指操纵员通过操纵线操控飞行过程的模型航空器。
(四)遥控类,是指通过无线电遥控设备操控模型飞行过程的模型航空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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