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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安全评定指南》正式发布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4-03-01 | 2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安全评定指南》(民航适函 〔2024〕5 号,AC-92-AA-2024-01),自2024年2月5日起生效……

近日,民航局适航司下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安全评定指南》(民航适函 〔2024〕5 号,AC-92-AA-2024-01),自2024年2月5日起生效。《指南》明确,针对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且不进行设计更改 的民用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如果相关运营人按照CCAR-92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第92.603 (a)条需要申请运营合格证从事特定类运行,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在2026年11月26日前按照本咨询通告的要求进行安全评定,通过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获得适航批准。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已广泛应用于农业、国土、物流、货运和应急救灾等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纳入适航管理。为解决条例生效前已经设计定型的部分无人机适航管理问题,民航局颁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第92.303条溯及力给出上述无人机的适航过渡政策要求,对于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计定型且拟申请特定类运行的无人机,可以通过安全评定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获得适航批准。为推进条例和规章中对于存量无人机适航管理要求的落实落地,及时跟进配套制度,提供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安全评定流程和技术要求,特编制此《指南》。《指南》制定的原则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在条例生效时,部分无人机已经完成相关设计和试验试飞活动确定了构型或已有相关飞行运行经历,但尚未开展或完成型号审定,以单机适航批准方式将其纳入适航管理范围,能够确保条例生效前后一段时间内适航管理政策的平稳过渡。考虑到申请单机适航许可的责任主体是特定类运行的单位,不具备型号设计验证的能力,安全评定仅确认该无人机在申请人提交的拟运行场景条件下的安全状态。《指南》的安全评定方法通过完成基本性能试飞科目、耐久性试飞、特定试飞科目等确认该无人机具备支持其开展特定运行活动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完成本咨询通告的试飞要求,并声明该无人驾驶航空器处于安全状态,证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使用限制范围内可以安全运行。此外,关于按照安全评定要求取得特殊适航证的有效期:(1)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完成安全评定取得的特殊适航证的有效期由局方规定,但最晚不超过2026年11月26日。(2)2024年1月1日之前完成设计定型的无人机如在2026 年11月26日之前取得型号合格证,可提交该架无人机的构型与 批准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无人机自上次特殊适航证签发后完成 的各项工作报告及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记录,维修记录,零部件更换记录,机体、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使用时 间、试飞报告等),申请解除本节(1)项的有效期限制。(3)2026年11月26日之后不再受理依据安全评定结果的特殊适航证申请。更多内容,见《指南》全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安全评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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