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eVTOL、无人机起降点(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等地面基础设施,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电磁、反制等保障设施,以及验证试飞场地设施等,其中,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成并实际运营的,按不高于实际建设投入的15%(根据基础设施类型不同给予不同补贴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支持低空经济系统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参与骆岗公园全空间无人体系管控与数据平台、合肥市低空飞行统一调度管控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一网统飞”系统平台。依法依规优先给予低空经济系统平台立项、融资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合肥滨湖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九、支持编制低空经济标准规范。支持企事业单位、协会、科研机构牵头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支持营造低空经济发展生态。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在合肥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览和低空经济产业专业类展览、消费展等各类活动,对在全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支持企业成立低空经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搭建沟通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加强低空经济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公众对低空经济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十一、有关规定
(一)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引用现行政策的条款,按原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政策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同时与其他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有关界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招商引资大项目政策支持。
(三)本政策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所称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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