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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低空空中交通规则(试行)》发布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中国安防协会 | 发布时间: 2024-07-16 | 6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低空飞行异常情况危及空防安全、公共安全的,市级低空服务管理平台应当及时报送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使用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从事低空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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