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港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有条件的交通站场、码头、公交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园、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参与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土地、产业资源等开展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社会资本可以依法参与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在符合经济、技术、环境可行性论证的城市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站点、医院、公园、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岛屿等,布设地面配套基础设施。
第九条【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工作,保障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信息告知广州空港委,广州空港委应当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发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支持措施推动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共享开放。广州空港委应当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使用的申请渠道,并协助受理申请。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十条【空域事项服务】 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根据本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本市低空空域分类划设、空域使用、航线划设等重要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低空空域划设、空域使用、航线划设相关信息在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授权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类使用和灵活调配机制,根据应用场景按高度、空域类型等因素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保障空域用户的差异化需求。
第十一条【低空飞行申办程序】 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反馈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审批结果。
广州空港委应当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飞行安全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飞行信息交互】 在本市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时报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数据、飞行活动信息。
第十三条【飞行应急】 低空飞行服务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低空飞行服务站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低空飞行服务站应当将大风、雷电、低能见度、强降雨、低云、冰冻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气象信息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时通知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低空飞行服务站收到航空器告警、遇险情况报告或者信号后,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搜救。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产业集聚】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资源条件,推动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围绕整机制造、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系统软件、检验检测等产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进、培育、壮大低空经济领域上下游企业,完善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研发、整机制造企业发展壮大,培育低空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核心企业,支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运营、检验检测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技术攻关研发】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航空动力、复合材料、飞行控制、智能避障、低空反制、抗风扰控制等共性技术攻关,开展整机、关键系统及零部件、通信感知一体化等核心技术研发。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引导作用,通过投贷联动、风险补偿、科技保险等方式,支持低空经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十六条【资金引导和融资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建设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开展低空飞行技术创新,构建低空经济产业良好生态。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和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融资等各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引导投资孵化和培育低空经济领域的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
第十七条【人才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进国内外低空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按照规定在入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