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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空管委联合起草《无人机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pro | 发布时间: 2018-05-25 | 43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飞行空域

 

 

第二十六条  无人机飞行空域划设应当遵循统筹配置、灵活使用、安全高效原则,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科学区分不同类型无人机飞行特点,以隔离运行为主、兼顾部分混合飞行需求,明确飞行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限。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

  ()真高50米以上空域;

  ()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

  ()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上述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开相应范围。警示标志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国界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军事禁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

  ()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的上方。

 

第二十九条  每年1031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各方需求并商所在战区后,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轻型无人机空域划设申请;1130日前,负责审批的飞行管制部门应予批复,并通报相关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121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发布行政管辖范围内空域划设信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收集并统一发布全国空域划设信息;翌年11日起,发布的空域生效,有效期1年。

 

临时关闭部分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军级()以上单位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并通报相关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临时关闭期限通常不超过72小时,由省级人民政府于关闭生效时刻24小时前发布。遇有重大活动和紧急突发情况时,飞行管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关闭部分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通常在生效时刻前1小时发布。

 

第三十条  无人机通常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运行,划设隔离空域,并保持一定间隔。已发布的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不影响隔离空域的划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划设隔离空域:

  ()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飞行;

  ()经过充分安全认证的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