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完善低空地面基础设施
分级、多主体推进市域低空地面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满足各类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试飞、补能、维保、运输及运营等功能需求。重点在南京南站、龙潭港区、禄口机场等交通枢纽和快递转运中心、高速公路沿线、产业集聚区布局一批低空航空器起降场(站)及配套设施。支持相关区结合实际需求建设一批飞行器起降点。按需布设eVTOL起降场。提升浦口、栖霞等通用机场功能,兼容其他新型低空航空器飞行起降需求,推动规划建设高淳、六合通用机场。支持快递物流、商务出行、研发制造中试等相关低空飞行企业建设智能机巢、机柜等自用起降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
(六)加快建设全市低空数字智联网
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综合运用“北斗+ADS-B+5G-A”等技术,完善低空数字智联网。分阶段、分区域推进一批涵盖通信、高精度导航、低空监视、电磁等运行保障设施建设。依托特种设备和监管技术在重点敏感区域布局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施。同步规划建设低空分层次气象观测站点,逐步建立低空飞行气象观测预报体系。2026年实现重点应用场景低空数字智联网基本覆盖。
(七)统筹建设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机构
统筹建设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机构,与省级管理部门高效衔接,实现飞行计划上报下联统筹飞行活动申请、应急协调、动态监测与预警等职能。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机构联合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等单位,承担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平台事务性工作,逐步具备“管得到、管得住、管得好”能力,为低空用户提供空域与航线申请、飞行计划申报、飞行通信气象监测及飞行过程监管等服务,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网通管”。
(八)搭建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和数据平台
搭建市级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平台涵盖飞行计划申报、低空运行监控、飞行活动管理、空域动态及用户管理、操控员管理、低空航空器管理、低空航行情报服务、低空气象服务、告警和救援协助、社会治理与公众服务、通航服务等功能,实现和省级平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规划建设市级低空飞行数据平台,负责全市低空数据搜集、存储、管理等工作,统计分析低空运行信息,为各类应用场景提供大数据存储、地理信息采集处理、低空大数据人工智能开发应用等功能的低空飞行数字底座,同时为空域划设、航线划设、飞行仿真、飞行评估等提供动态数据保障。
(九)培育适航审定技术服务能力
支持相关高校、园区先行先试,加快建设南京适航技术研究院等机构,力争在“初始适航、取证过程、技术研发、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提升,聚焦无人机、eVTOL等新型低空航空器、直升机及国产民机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平台建设,开展航空器机械系统、环境控制系统、飞行预警协同决策系统等方向的适航验证技术研究。加强无人机适航审定体系和能力的建设。开展适航审定技术服务、培训服务以及适航取证产品应用推介服务,积极承办适航领域全国性行业会议和国际会议。支持南京适航技术研究院等参与国家适航规章标准制修订工作。
(十)打造低空航空器综合测试基地
在本市设立低空航空器综合应用测试基地,搭建不同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同运行环境的试飞测试平台,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性、可靠性、符合性研究测试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建成3个以上低空航空器试飞测试场和操控员培训点,支撑通用航空飞行器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常态化测试。依托南部新城大校场机场、建邺生态科技岛建设全空间无人体系,打造地空、水陆空等一体化全空间无人体系协同交通新业态。继续发挥南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核心区(浦口区)现有测试场多类别无人机试飞、训练、培训等功能,合理选址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测试场,搭建安全测试、飞行试验、系统调试、通信导航监视等测试环境,满足中型及以下无人驾驶航空器多任务、大规模、高频次测试需要。
(十一)提升低空飞行服务综合保障能力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低空飞行提供情报、气象、导航等服务,承办标准研讨制定等国际国内会议。支持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适飞试验、定型鉴定、任务载荷验证、数据链测试、操控人员培训等服务保障。支持浦口高新区、省质检院、南航大无人机研究院联合筹建江苏无人驾驶航空器质量检测中心,提升无人机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发展航空会展、赛事论坛、教育传媒、科普研学、维修、油料、换电等低空经济相关综合服务产业。逐步提高本地低空飞行综合服务保障能力。
(十二)制定低空飞行管理相关制度规则
适时编制《南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等低空飞行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规范航空器与空域用户管理、空域与航路航线管理、飞行活动管理、应急管理等流程,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十三)推动低空飞行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本市企业、科研机构、专家委员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重点研究无人驾驶航空器、eVTOL起降场分类及设备设施配备等标准,编制低空运行基础设施标准。按照《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研究制定低空空域划设标准,编制空中交通航路规划与设计规范。2026年底前形成一批规范性强、可落地参考的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