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投资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每年支持5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所需资金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解决。对eVTOL整机企业突破倾转旋翼、低噪音螺旋桨等填补国家空白核心技术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积极招引低空企业。对重大低空经济类先进制造业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0万元。对商务部或我省确定的低空经济类、eVTOL及大、中型无人机、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新质生产力产业链总部项目以外的标志性外资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低空行业领军企业来湘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对“三类500强”企业来湘设立各类总部的,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情况,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七、促进产业集聚。对新引进的低空整机制造企业、航空装备制造等企业,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生产制造用房的,前三年按照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自建研发用房、生产制造用房的,按照其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以通航旅游、通航会展、航空文化、通航制造为特色的通航小镇发展,对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通航小镇,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支持。支持申报国家民用无人驾驶试验基地、城市空中交通等试点,对申报成功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所需资金从省预算内基建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八、完善基础设施。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经济适用、属地为主的原则,鼓励运输机场增加通航功能,加快通用机场建设。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用机场(含改扩建)按照工程费用的10%一次性给予支持,单个机场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预算内基建专项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水、电、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纳入市政规划予以保障,并与机场建设同步建成。符合省级规划布局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进场道路纳入省级道路建设规划保障,并与机场同步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统筹布局城市直升机、无人机、eVTOL等起降场地。鼓励企业建设垂直起降场地、充电站、监视站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依法依规给予用地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低空监视系统建设。加大低空监视平台投入力度,拓宽低空监视网覆盖率及范围,持续拓展北斗低空综合应用示范成果,进一步提升北斗低空空域管理服务系统性能,打造更多低空经济领域北斗规模应用的场景,形成一批低空经济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行业标准。重点在城市、低空飞行航线、物流航线等周边加密低空监视站点。鼓励开展无人机、eVTOL、携带有应急装备的直升机或有应急功能的直升机等新型航空器低空载人、物流所需的监视、通信等基础平台的研究及应用。(责任单位:省机场管理集团)
十、扩大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将低空经济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目录范围,鼓励购买装备产品。构建应急救援、医疗、国土调查与测绘、高速公路、城市低空巡查、工农林矿牧渔等低空作业体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高速公路集团,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相关子基金加强对低空产业的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支持传统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研发制造等企业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法人依法发起设立以低空经济业态为主的租赁公司。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通航企业贷款利率,向通航企业提供分期付款等金融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低空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对省内投保的低空企业与个人给予适当保费优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省委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十二、汇聚低空经济专业人才。大力培育引进低空经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支持省内职业高校开设低空经济相关专业,对重大创新团队和开设相关专业的高校,统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生均经常性拨款等相关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航飞行员(含大型无人机操作员)和持有机务维修基础执照、航务(管制、签派)执照、安全监督员执照的人才列为紧缺急需或特殊人才,按照省市相应人才政策执行,并在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与其他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措施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进行奖补。财政奖补细则由牵头责任单位商省财政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出台。本政策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