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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空管委联合起草《无人机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pro | 发布时间: 2018-05-25 | 430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上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立法工作部署,为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依法管理,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经协商,由我部通过网站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请于20182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传真号码:010-66314777

电子邮件:uav@chinagaa.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北路1(邮政编码100094)。请在信封

上注明“条例稿意见”。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原文: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空管委办公室

    

第一章    4

第二章  无人机系统5

第三章  无人机驾驶员8

第四章  飞行空域9

第五章  飞行运行14

第六章  法律责任19

第七章    22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保障飞行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辖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单位、个人和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军民融合、管放结合、空地联合,实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及相关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为要,降低飞行活动风险;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坚持分类施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严密管控格局。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空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单位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  无人机系统

 

第八条  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国家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无人机。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