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来源:尖兵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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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博特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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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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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反馈意见。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规范民用无人机行业发展的需要
无人机属于新兴产业,融合了飞行器及电子产品等高技术产业特性,社会使用需求广泛,近年来发展迅猛,市场保有量激增。针对应用潜力巨大、运行风险增加等无人机产业发展面临的复杂局面,通过在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阶段规范和明确“一机一码”、“电子围栏”等相关要求,为确保安全飞行创造条件,更好地释放需求潜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防范民用无人机运行风险的需要
民用无人机在低空或超低空运行,飞行速度相对较慢,雷达反射面积小,难于被发现和有效监管,这使得民用无人机运行对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保障、重点要害目标保护、航空器正常飞行活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巨大风险隐患。亟需通过明确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要求,提高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从源头上减小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造成的风险隐患。
(三)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无人机黑飞、扰航等违法运行事件频频发生。而目前我国针对不同类型民用无人机产品,缺乏统一的发现识别、跟踪等规范性技术要求,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亟需通过在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环节明确对产品的识别和跟踪要求,以便解决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难以被识别和定位等问题,为提高无人机安全监管能力提供手段和支撑。
(四)促进民用无人机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的需要
对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涉及生产制造、市场流通、飞行运行等多个环节,需要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同发力。通过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从生产端对民用无人机进行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形成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产品信息系统,与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公安部、民航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协同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于2019年5月正式开展,历经框架起草(2019年5月-8月)、研究论证(2019年9月-10月)、修改完善(2019年11月至今)三个阶段,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成立起草组,形成基本框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起草组,就国内外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无人机生产制造的管理条款进行专题研究和梳理,形成基本框架。二是开展调查研究。起草组先后赴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调研,邀请行业内外专家就《管理办法》的法律授权、“一机一码”实施范围等问题召开了四次专题研讨会,研究提出无人机制造过程中需满足的产品安全性要求。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等相关部门意见,与无人机生产企业代表进行了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组织认真研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沟通达成一致。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民用无人机的定义和产品分类。将动力驱动,具备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定义为民用无人机,并按照运行风险,将民用无人机分为微、轻、小、中、大五型。
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产品识别码和电子围栏,并易于被识别和发现。提出生产企业须对民用无人机产品进行赋码,无人机产品应当具备电子围栏、具有飞行区域限制功能,能够主动广播相关信息,易于被发现识别和监管。
第九条,明确民用无人机需具备应急处置能力。提出除微型以外的无人机在遥控链路丢失或动力不足等情况下,应采取返航或降落等相关措施,避免对地面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