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
​​新浪微博
会员登录
关于我们  |   商务合作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  人才招聘
北京云翼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高博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 2018 京ICP备16044150号-1                       

跨界 · 融合 · 服务 · 创新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详情 
工信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军工 | 发布时间: 2020-03-20 | 147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反馈意见。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电信设备进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频率使用等管理要求。提出接入公用电信网的民用无人机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民用无人机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型号核准,民用无人机应合法使用相关无线电频率。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民用无人机相关的软件及信息安全要求。提出民用无人机相关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及含有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无人机企业应做好信息安全防护,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明确产品检测责任。提出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中、大型无人机应当进行适航认证。
       第十六条,明确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飞行风险警示。提出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或明显位置提示守法运行,并依法在机体上标注产品类别。
       第十七条,明确产品改装要求。提出未经许可不得改变其空域保持能力及飞行性能,对已完成适航或认证的民用无人机产品进行改装,应重新进行适航或认证。
       第十八条,明确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的信息报送责任。提出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将无人机产品识别码等关键信息通过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产品信息系统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明确企业的自查责任,提出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产品存在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明确罚则。提出违反《管理办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明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