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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800亿!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低空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和应用场景清单
来源:黑龙江省发改委网站 | 作者:黑龙江省发改委网站 | 发布时间: 2024-10-16 | 64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目标800亿!黑龙江省发布2024年低空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和应用场景清单……

(三)建立统计体系

探索制定适应低空经济发展的统计方法,研究确定低空经济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建立低空经济统计指标体系,科学确定我省低空经济发展目标。

(四)强化安全保障落实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构建公安、军方、民航等部门及地方政府参与的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强化安全监管职能落实。加强与军方及民航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低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飞行安全宣传工作,确保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


附件:1.黑龙江省促进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2.2024年黑龙江省低空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和应用场景清单


附件1

黑龙江省促进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一、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聚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低空经济产业图谱,以建成和壮大低空经济全产业链为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从研发制造、基础设施、运行生产到公益服务、飞行服务、维修保障、教育培训等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头部企业对接力度,促进强链补链延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落户发展。对于新引进掌握低空领域核心技术或行业领先的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无人机等飞行器生产及运营等带动性较强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集聚做大做强。引导和鼓励一批低空经济创新资源集聚发展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关键设备等产业,强化空间、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用能等关键要素高效精准供给,鼓励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二、支持低空经济科技创新

(四)支持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在继续执行现行技术改造政策基础上,对全省工业领域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追加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聚焦各类低空航空器以及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通讯、导航等核心技术及零部件开展技术攻关。对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省市政府按照1:1比例出资,其中航空航天、新材料等研发投入大、创新需求强的重点产业领域,补助资金上浮50%。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程度和主要性能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产品,经认定后列为省重点新产品。对年度单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省重点新产品,按年度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开发企业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七)支持首台(套)产品研制推广。对获得低空经济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产品实际成交价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奖励最高20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年度支付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

(八)支持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和产业共性难题开展攻关和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一批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开发一批低空经济领域核心产品。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低空经济领域科技成果在省内实现产业化,提高企业竞争力,助力构建具有龙江特色的低空经济产业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九)支持企业牵头建立省级创新平台。支持我省低空经济企业牵头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创新平台,并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用突出的各类低空经济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鼓励通用航空装备企业取证。支持省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加快适航取证工作。对取得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600万元和400万元;对取得航空发动机整机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0万元和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通用机场,以及争取国家批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成并实际运营的由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十二)支持低空起降设施建设。适用于大型无人机、直升机、eVTOL的起降点,以及适用于轻型、小型、中型无人机的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开展商业化物流配送或城市治理应用后,按工程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由属地政府给予项目建设企业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四、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