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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自7月1日起施行! 能否真正飞起来《北京市延庆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北京市政府网站 | 作者:北京市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 2025-06-16 | 8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拟自7月1日起施行! 能否真正飞起来《北京市延庆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加强北京市延庆区低空飞行活动服务管理,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北京市延庆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中关村延庆园管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延庆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至6月18日。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拟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通航圈了解,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包含七个章节,共29条。 

•第一章总则(第1-3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6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区级各职能部门和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第三章飞行主体管理(第7-12条):明确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时,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飞行活动管理(第13-24条):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需要遵守的规范。规定在开展低空飞行活动时需禁止的行为。规范低空飞行活动申报、审批、数据处理等流程。

•第五章通航机场管理(第25条):明确八达岭机场和驻场单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26-28条):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低空飞行活动主体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29条):明确《管理办法》执行日期、有效期。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低空飞行活动服务管理,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及其服务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低空飞行服务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审慎有序、权责分明、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统筹本区低空技术产业发展与低空安全,加强对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协同。

建立低空飞行活动管理协调机制,区科信局、延庆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区体育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科信局(中关村延庆园管委会)负责协调军民航管理机构,对低空飞行活动工作给予指导;负责对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为产品设置识别码的民用无人机系统生产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研究制定低空飞行规则;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和通信保障设施建设;指导低空飞行服务机构通过管理服务平台,为各类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延庆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低空飞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的非法飞行、扰乱飞行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盗窃、破坏低空飞行设施设备的违法活动;指导机场、飞行营地等场所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监督检查安防设施配备与运行,保障地面人员及设施安全;落实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

区应急局负责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低空飞行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加强对八达岭机场安全生产检查;与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体系,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开展飞行事故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低空飞行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或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改装、组装、拼装、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职权范围内低空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工作。

区文旅局依照职责,加强对低空飞行体验产品的服务质量管理,维护低空旅游市场秩序。

区城管委负责飞行活动区域周边市政设施管理,确保路灯、广告牌等设施设置符合净空高度限制,不遮挡飞行视线或造成电磁干扰。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延庆分局负责严格审批机场周边新建、扩建项目,确保建筑高度、密度符合安全标准;监督飞行场地土地使用合法性,查处擅自改变飞行用地用途、违规占用净空保护区土地等行为。

区体育局负责管理低空航空体育运动。

区交通局负责稳妥有序发展低空交通,指导低空交通相关运营单位开展工作;统筹推进低空飞行航空器起降、备降、补能、维保等物理基础设施建设。

区气象局负责推进低空气象监测、预报和气象信息共享等工作;参与低空飞行场地选址与规划,提供气象条件安全性论证,确保起降点、飞行航线符合气象环境要求。

第六条 组建区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区低空飞行活动的日常服务工作,建设并运行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发布低空基础设施、低空气象等信息;

(二)收集低空飞行以及有关活动需求,向空中管理机构等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三)协助做好低空飞行应急救援、异常情况处置等工作;

(四)协调跨市域的低空飞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