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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 无人机新规生效了!民航局强化中大型无人机监管
来源:民航局网站 | 作者:民航局网站 | 发布时间: 2025-07-01 | 10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首次对中大型无人机安全事件实施分级强制报告制度。该《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4.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冲/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起降场地外接地;

5.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滑行道,或未指定、关闭、占用的跑道/起降场地上,起飞、着陆;

6.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原因需起降场地启动集结待命级别的应急救援响应;

7.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设施设备、车辆、人员或其他地面障碍物等碰撞。

(三)空管保障类

1.在有管制服务的起降场地运行时,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得到管制许可推出、起动、滑行、起飞或着陆;

2.涉及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跑道侵入;

3.2250公斤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刮碰障碍物 (含升空物体)或起落架机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水;

4.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火、冒烟;

5.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冲/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起降场地外接地;

6.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滑行道,或未指定、关闭、占用的跑道/起降场地上,起飞、着陆;

7.中型和2250公斤以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炮射区,误入或误出国境;

8.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偏离指定航线超过25公里。

9.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导致有人驾驶航空器空中避让的情况;

10.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低于安全高度,需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判断是否属于紧急事件,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判断是否属于非紧急事件。试飞、表演、训练和校验等飞行中,属于科目/任务要求的情况,不适用于第九条和第十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中涉及的航空器损伤和人员受伤类事件,若损伤和受伤程度暂时无法界定,先按较严重程度的要求报告。例如,暂时无法界定是否构成航空器受损的,先按受损的要求报告;暂时无法界定是否构成轻伤或重伤的,先分别按轻伤或重伤的要求报告。待确定程度后,在续报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紧急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 (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内)或24小时内 (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外),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safety.caac.gov.cn)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UOM)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三)当空管单位为事发相关单位时,事发地/所属地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为空管单位所在地的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

第十三条 非紧急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条非紧急事件样例中的分类 (航空器运行与维修、机场运行和空管保障),确定本单位是否需要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例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持有人参照 “航空器运行与维修”类。如果确定需要填报,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safety.caac.gov.cn)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UOM)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二)当空管单位为事发相关单位时,事发地/所属地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为空管单位所在地的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

第十四条 对已上报的事件,事发相关单位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当及时补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并配合民航行政机关对事件信息的调查核实。

当事件初步定性为事故,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提交阶段性调查信息,说明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并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当事件初步定性为一般事件,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10日内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并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初步定性或不能按规定时限提交最终调查信息,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报告,并按要求尽快上报事件的最终调查信息,申请结束此次事件报告。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及其他资料。

第三章 事件信息分析与应用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 发 布 制 度 ,擅 自 披 露 或 者 公 开 民 用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事 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