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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起施行《芜湖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芜湖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25-08-26 | 90 次浏览 | 分享到:
9月10日起施行《芜湖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是指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

(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七)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与其有关的遥控台(站)、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其中,遥控台(站)是指遥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种操控设备(手段)以及有关系统组成的整体。

(八)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九)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是指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



《芜湖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8月7日,《芜湖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无人机使用数量呈逐年上涨趋势,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也面临挑战。为保障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承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赋予地方政府的职责,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规范低空飞行活动,推动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与公共安全管理互促,形成协同联动、稳健发展的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规范全要素环节。《暂行办法》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销售到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全生命周期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标准、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有序,着力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风险。

二是保障安全与秩序。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扰航、侵犯隐私等安全问题,《暂行办法》通过分类管理、空域划设、实名登记、操控资质要求等措施,引导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有序飞行。同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强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参与者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是提升监管效能。《暂行办法》明确各部门、各层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动态监管。同时鼓励相关专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依法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酝酿起草。

2024年3月,市交通运输局着手起草《暂行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

2024年5月13日起,先后三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意见;

2024年9月24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11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