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4年11月21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市委政法委备案。
(五)合法性审查。2024年11月26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集体讨论。2024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四、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暂行办法》,加强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安全管理,有效降低安全风险,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向规范化、高质量发展转型。
五、主要任务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六个章节,共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至第三条,包含《暂行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内容。《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二章职责分工,从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政府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对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监管、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方面的主要职责和分工予以明确,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工作合力和工作质效。
第三章公共安全管理,从第八条至第二十条,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作出规范要求,包括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操控员执照、识别信息报送、飞行活动保险、飞行活动申请、飞行规则和规范、空域管理、大型活动管理、安全主体责任及禁止行为等予以规定,例如: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等相关许可。
第二十条对相关禁止行为进行了列举,如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非法采集信息,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等八种类型行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或使用者需严格对照遵守。
第四章应急处置,从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紧急情况处置、违规飞行的举报和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规定。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二是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暂行办法》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举报。三是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以及使用要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第五章法律责任,从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从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室内飞行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部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相关用语解释(包括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九个相关用语)。
六、创新举措
(一)搭建联合监管体系。构建以公安机关为主,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工作体系,建立举报线索移送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抄送机制,初步形成了高效有力的联合监管机制。
(二)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依法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职能部门,确定了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明确空域管理程序。属地政府定期评估辖区空域状况,提出管制空域设置意见,提交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法确定管制空域具体范围,进一步规范空域管理,推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合法合规飞行。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凝聚跨部门、跨层级合力,各级各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抓落实,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发展并重的原则,分级分类施策,统筹协同监管,确保飞行安全、公共安全。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的管理办法,相关航空企业和个人关注度较高,要多渠道做好《暂行办法》宣贯,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全社会、全方位落实《暂行办法》的浓厚氛围,促进我市低空经济健康发展。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发展科
解读人:李凯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