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空域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章 空域分级分类
第四章 空域划设与调整
第一节 空域划设
第二节 动态配置
第五章 空域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与批复
第三节 释 放
第六章 空域评估
第七章 空域保障
第八章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空域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空域资源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内空域的分类、划设与调整、使用、评估、保障、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空域权属及概括性禁则】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空域资源所有权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保障空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破坏空域资源或者干扰空域管理活动。
第四条 【空域管理机构】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空域管理工作。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空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有关空域管理工作。
第五条 【空域管理原则】空域管理应当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遵循集中统管、军民融合、管用分离、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空域用户】空域用户是指使用空域资源组织实施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空域用户依法享有使用空域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环境保护】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空域用户、空域环境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 【奖励制度】国家对保障空域使用安全,提高空域使用效率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空域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管理机构】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空域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制定空域管理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统一管理全国空域资源。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设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
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空域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和本地区空域管理其他事项。
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设办事机构,负责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事务工作。
国家分级设立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负责本责任区空域管理有关事项。未设立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的,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空域管理事项。
第十条 【空域管理行为改变或撤销】上级空域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空域管理机构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空域管理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三章 空域分级分类
第十一条 【空域分级分类制度】国家建立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空域等级】综合考虑飞行规则、空域环境、航空器性能、空中交通服务等因素,空域分为管制空域(A、 B、C、D、E类)和非管制空域(G、W类)。
A类空域通常为标准气压高度6000米(含)以上至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含)的空间。
B类空域通常划设在民用运输机场上空。
C类空域通常划设在建有塔台的民用通用机场上空。
G类空域通常为B、C类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类空域除外),以及平均海平面高度低于6000米、对军事飞行和民航公共运输飞行无影响的空域。
W类空域通常为G类空域内真高120米以下部分空域。D类或者E类空域是除A、B、C、G、W类空域外的空间,可以根据运行和安全需求选择划设。其中,标准气压高度20000米以上统一划设为D类空域。
空域分类具体方法和准入条件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空域范围确定及公布】B、C、D、E、G类空域范围由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提出建议方案,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各类空域范围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空域类型】综合考虑空域限制类型、使用用途等因素,空域分为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空中保留区、航路航线、进出境点、等待空域、空中放油区、试飞空域、训练空域、防空识别区、临时空域等。
第十五条 【空域等级、类型转换】在确保空域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为提高空域使用效能,部分空域的等级、类型以及相应管理机构可以相互转换。
实行空域等级、类型转换的名录、实施步骤、具体范围和有关要求,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制定公布。
第四章 空域划设与调整第一节 空域划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