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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两级七类”空域管理理念 无人机属于哪一类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3-11-17 | 30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六条 【空域划设的总体要求】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空中交通管理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实现空域资源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安全运行为目标,分类划设空域,持续优化空域结构。

第十七条 【空域划设的基本因素】空域划设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安全保障要求;(二)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况;(三)不同性质飞行活动对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务的不同需求;(四)空域环境的影响,包括地形、地貌、机场以及其他限制因素;


 (五)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和航空信息资料等保障能力;

(六)空域用户对空域的其他需求。

第十八条 【空中禁区】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核心要害目标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未经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

空中禁区的划设,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承办,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空中限制区】重要目标、武器试验场、靶场、残骸坠落区、重大活动现场等上空,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在规定时限内,未经相应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

空中限制区的划设,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承办,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空中危险区】对空射击(发射)场(平台),军事活动空域、残骸坠落区等上空,可以划设空中危险区。在规定时限内,空中危险区对非特定飞行活动存在危险,不限制非特定航空器进入,但进入后由飞行员(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自行承担风险。

空中危险区的划设,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承办,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空中保留区】军事、海关、警察等非民用航空用户不能与民用航空执行相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标准,需采取相对隔离飞行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按照空域保留机制划设空中保留区。空中保留区的划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航路航线、进出境点】航路航线,按对外开放性质分为国际航路航线、国内航路航线,按使用时限分为固定航路航线、临时航路航线。

航路航线、进出境点的划设,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承办,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 【等待空域、空中放油区、试飞空域、训练空域】等待空域、空中放油区、试飞空域、训练空域的划设,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报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上述空域涉及相邻飞行管制区的,由相邻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协商后批准;涉及不相邻飞行管制区的,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的划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时空域】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临时空域。

临时空中禁区的划设,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承办,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批准。

临时空中限制区、临时空中危险区的划设,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报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批准。

其他临时空域的划设,由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报地区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临时空域的划设期限通常不超过 12个月。

第二十六条 【空域调整程序】经批准划设的空域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空域划设、使用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空域划设规范、使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外公布】对外公布空域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动态配置

第二十九条 【动态配置原则】国家建立空域动态配置、灵活使用制度,通过调整部分空域等级、类型和空域管理主体(空中交通服务主体),优先满足国家安全需求,尽可能减少空域限制,确保空域资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第三十条 【动态配置机构及权限】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审查全国空域结构,发布可供动态配置的空域类型及范围。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空域动态配置,监控掌握全国空域使用情况。

地区级、分区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责任区规定范围内空域动态配置,监控掌握本责任区空域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动态配置流程】实施空域动态配置总体按照以下阶段组织:

(一)空域使用前 7日,收集空域使用需求,进行统筹评估,制定空域预先供给方案;

(二)空域使用前1 日,制定空域供给计划,向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空域用户及时发布;

(三)空域使用当日,综合考虑天气状况、空域用户任务变更等因素,实施临机调配,必要时,发布空域供给动态调整通告。

各阶段具体时间要求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动态配置机制】国家空中交通管理联合运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空域预定、激活、停用、短期取消、保留和重新分配等工作机制,健全空域供给通告制度,提高空域动态配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