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601条 运行人的基本要求(a)对于以下运行,或者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为开放类运行,应当符合并遵守本章第二节的一般运行要求:(1)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运行。(2)使用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运行。(3)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b)对于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为特定类运行,应当符合并遵守本章第二节的一般运行要求和相应运营规范的要求。(c)对于以下运行,或者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为高风险的运行,应当符合并遵守本章第二节的一般运行要求和第五节的审定类运行要求,以及相应运营规范的要求:(1)使用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人口密集区域上空运行。(2)载运人员。(3)载运危险品。(4)国际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
第92.603条 运营许可适用范围(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进行运营安全评估,获得局方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后,方可按照本章实施运行。(b)下列情况,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1)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2)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c)运行人取得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后,即成为本章规定的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d)运营规范是运营合格证的附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
第92.605条 职责划分(a)民航局负责运行人运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包括:(1)组织对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程序,统一规定运营合格证、运营规范及其申请书的格式。(2)实施开放类、审定类和特定类非标准场景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工作,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运行人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1)实施特定类标准场景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工作,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备案。(2)根据民航局委托,实施审定类和特定类非标准场景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工作,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3)运行人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节 一般运行要求
第92.611条 涉及酒精及药物等的限制(a)操控员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者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b)操控员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第92.613条 电子围栏应用(a)除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经局方批准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下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安装并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1)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2)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安装应当符合有关适航要求。(c)除经局方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本条(a)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安装的电子围栏应当通过检验或者检测,并按照符合局方要求的功能和安全能力等级实施飞行。(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说明书、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应当包含符合局方要求的电子围栏应用程序。
第92.615条 运行控制要求(a)运行人应当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控制负责,确保有效监控和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的飞行活动。(b)运行人应当根据局方要求,使用相应运行控制系统以履行其运行控制职责。运行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动态控制和监控的能力,以确保运行人有效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管控运行风险,提高运行效率。
第92.617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设备要求(a)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按照本规则C章的相应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和国籍登记,并按照本规则
第92.453条取得与其适航批准类别相应的适航证件。(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安装与飞行规则相适应的航空器状态信息探测设备,并且对于载人载货的情况安装了与运行场景相适应的应急或者救生设备。(c)遥控站或者操控设备应当具有显示本条(b)款状态信息的仪器仪表。(d)具有符合局方要求的有效空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e)建立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保存符合局方相关要求。(f)对于接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及运行控制服务提供方的用户,应当符合相应的接口规范。(g)对于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允许带有故障或者不工作设备运行,应当具备符合局方要求的《主最低设备清单》。
第92.619条 持续适航要求(a)运行人应当对持续保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状态负责,并在实施运行时确保:(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证件持续有效。(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应急救生设备工作正常。(3)遥控站以及指挥和控制链路设施设备处于确保特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飞行的工作状态。(b)为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状态,运行人应当指定符合本条(c)款规定资质的维修人员或者单位实施如下要求的维修工作:(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制造厂家发布持续适航文件中的维修要求。(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制造厂家发布服务文件中的强制性维修要求。(3)如带有故障或者不工作设备运行,《主最低设备清单》中规定的维修程序。(4)局方基于事故或者事件调查发布的其他维修要求。(c)除基于传统航空器设计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维修人员或者单位资质应当符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的相关要求外,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实施维修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资格要求如下:(1)对于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非复杂维修工作,应当至少由按照制造厂家建议的规范通过了机型维修培训的人员实施。(2)对于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应当至少由通过了必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知识和机型维修培训的人员实施。(3)对于任何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取得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视为符合本款第(1)项、第(2)项的资质要求。(4)对于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复杂维修工作,应当由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获得相应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5)对于遥控站和控制链路的维修工作,应当由通过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厂家或者其服务提供商建议专项培训的人员实施。(d)上述维修工作包括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系统或者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查、测试、修理、排故、换件或者翻修工作。对于已经获得适航审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更改的实施,也视为维修工作。(e)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部件实施任何维修工作时,都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制造厂家发布的持续适航文件、服务文件中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实施,并遵守下列工作准则:(1)准备合适的工作单卡,以记录所实施的维修工作。(2)正确使用规定的工具设备,并确保工具设备的可用状态。(3)使用规定器材,并确保器材的合格状态。(4)确保工作环境满足要求,并保持现场整洁有序。(5)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遵守安全注意事项。(6)如实规范填写维修记录,并在完成后签署维修放行证明。(f)运行人应当妥善保存维修记录和维修放行证明,直至被下一次维修工作全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