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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今日起公布施行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4-01-05 | 14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2.621条  报告和自愿报告在实施维修的过程中,如发现可能普遍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飞行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时,运行人应当及时向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厂家报告,并自愿向局方报告。

第92.623条  飞行前准备除微型和在适飞空域内运行的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外,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始飞行之前,操控员应当:(a)确认满足注册、标识等适用的适航要求。(b)了解任务执行区域限制的气象条件。(c)确定运行场地满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说明书、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所规定的条件。(d)检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各组件情况、燃油或者电池储备、通信链路信号等满足运行要求。对于按照局方要求接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的运行人,应当确认是否正常接入相应系统。(e)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当包括人为坠机应急处理要求和紧急备降地点等内容。(f)了解任务执行区域的人员和地形位置,确保所有直接参与飞行操控的人员都了解该次飞行的各项条件、紧急处置预案、各自的职责和潜在的风险。

第92.625条  飞行区域限制(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遵守运行控制系统的相应限制,避免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限制区域。(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准确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位置,防止无人驾驶航空器误入空中危险区和禁区。(c)根据安全需要,相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对一个特定区域实施临时的飞行限制,或者临时关闭部分适飞空域,局方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将发布航行通告并说明该区域的危险和限制的条件。(d)在按本条(c)款发布航行通告后,凡进入该临时限制区域的航空器应当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特殊批准,并按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飞行。(e)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满足局方相关要求后,方可进入融合飞行区域。

第92.627条  高度表拨正程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遵守相应运行场景的统一基准高度设置规则。

第92.629条  避让规则(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间,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应当按照局方要求保持飞行间隔,并遵守相应的避让规则。(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第92.631条  视距内运行(a)对于需要按照视距内运行程序实施的部分飞行阶段,包括夜间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或者观测员应当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直接且无设备辅助的目视接触。(b)禁止飞越集会人群上空。(c)与其他障碍物之间应当至少保持相应运行所要求的最低安全间隔。(d)应当开启防碰撞灯光。(e)除操控员所持有执照符合夜间运行的要求外,仅在昼间运行。(f)应当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他航空器。

第92.633条  超视距运行(a)应当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b)当飞行操控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不能按照飞行计划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c)操控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于使用自动模式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能够随时超控。

第92.634条  载运危险品的要求载运危险品的,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民航局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92.635条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a)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运行人应当指定一个或者多个作业负责人,该作业负责人应当符合本规则

第92.51条要求,接受了相应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的培训。(2)作业负责人应当明确实施作业飞行的每一人员在作业飞行中的任务和职责。(3)作业负责人对作业飞行负责,其他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负责人管理指导下实施作业任务。(4)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作业飞行对地面的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5)实施作业飞行的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保存相应记录信息。(b)非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满足本条(a)款外,还应当满足相应运营规范的要求。

第92.636条  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的要求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的运行人,取得本规则

第92.603条规定的运营合格证的,除开放类运行外,应当符合相应运营规范要求。

第92.637条  外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运行人在中国境内运行(a)外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运行时应当遵守本章相应的运行规则。(b)满足本章规定的运行要求同等安全水平时,经申请,局方可以认可外国运行人的运营合格证或者其他等效证件。

第92.6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运行人在境外的运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在公海上空,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及相关规则。(b)在其他国家境内,遵守所在国有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有效法律、规章和程序。

第92.641条  监督和检查(a)运行人应当接受局方对其进行的监督或者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b)运行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行基地(如设立)或者局方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1)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如适用)。(2)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现行清单。(c)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相关资料。(d)局方可以根据监督或者检查的结果,确定运行人是否可以继续运行。第三节  运营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