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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今日起公布施行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4-01-05 | 3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2.663条  证件更新(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运营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局方提出更新申请。(b)运营合格证的更新,应当符合局方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c)当合格证持有人未在本条(a)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满足本条(b)款规定的更新条件、标准和程序时,不得为其更新运营合格证。

第92.665条  撤销和注销(a)合格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局方撤销其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b)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方依法办理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的注销手续:(1)运营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依法终止的。(3)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并将其交回局方。(4)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被吊销或者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经营要求

第92.667条  一般规定(a)运营人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持续符合运营合格许可条件。(b)运营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运营。(c)从事载客、载人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运营规范要求,制定服务标准、锂电池等危险品运输管理手册、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和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d)从事载货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运营规范要求,制定货物运输管理手册。(e)运营人在和用户、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用户、消费者告知其具备的运营资质、服务标准、投保各类保险以及相应保险金额等信息,保障用户、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92.669条  责任保险运营人应当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第92.671条  信息报送和评价(a)运营人应当及时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包括经营活动性质、运营区域、航线信息、起降架次、运营时间、作业量(包括但不限于载运人数、货物运输量、作业面积/里程等市场经营数据)等情况在内的动态信息。(b)运营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简介;(2)经营情况说明;(3)股东情况;(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c)民航局定期组织对运营合格证持有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进行诚信经营评价。第五节  审定类运行要求

第92.673条  运行人基本运行责任(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对运行负责,确保落实所有运行安全工作,并遵守局方针对其运行所规定的相关要求,该类要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的规模、结构和复杂性相一致。(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对与第三方安全关键服务提供方订约的服务负责。(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确保所有实施运行相关人员熟悉该次运行所飞越的地区、使用的机场以及与之相关的空中航行设施规定的适用于履行其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报告不安全事件。

第92.675条  安全管理制度运行人应当建立符合局方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安全管理。

第92.677条  安全关键服务运行人应当确保安全关键服务的提供方具备安全提供相关服务的组织架构、管理规程、足够的资源和人员。

第92.679条  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应当符合与运行相适合的通信业务处理时间、连续性、可用性和完好性要求。(b)运行人应当使用符合局方要求的服务水平协议,对其直接控制的C2链路,或者C2链路通信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

第92.681条  遥控站安全运行运行人应当对所有运行中涉及的遥控站的安全运行负责,遥控站设备、工作环境、应急计划和管理方式等应当符合局方相关要求。

第92.683条  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a)运行人应当向运行人员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提供符合局方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手册。(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装备必要的系统和仪表,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能够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航径,以及监控相关飞行状态信息。(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遥控站应当至少安装一套符合局方要求的记录系统。(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具备探测与避让(DAA)能力,探测与避让(DAA)设备的功能、操作和培训应当符合局方相关要求。(e)除操控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充分履行防撞责任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安装可进行适当防撞机动操作的自动系统。(f)运行人应当在符合局方规定的地点,保存供局方检查的文件、手册和运行人特定信息。

第92.685条  飞行机组成员要求(a)飞行机组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运行限制的规定,并根据运行风险因素增加成员。(b)运行人应当规定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的角色、工作任务分配、紧急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c)运行人应当制定符合局方要求的训练大纲,确保所有飞行机组成员完成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训练。(d)满足运行手册中规定的最低要求的训练、经验和近期经历要求,运行人方可指派飞行机组成员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e)除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