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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今日起公布施行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4-01-05 | 3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2.51条(b)款第(4)项规定外,运行人应当确保每名飞行机组成员持有有效的相应执照和等级,并具备履行所指派岗位相应职责的能力。

第92.687条  机长的职责和权限(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应当对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起飞为目的开始移动直至飞行结束完全静止(包括关闭主推进动力装置)时间段内的运行和安全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b)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定或者程序的措施,机长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有关部门。(c)机长应当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向最近的民航及有关部门报告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者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或者由运行人指定的人员应当负责尽早向运行人报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的已知或者怀疑的缺陷。

第92.689条  国际运行要求运行人应当持有所在国颁发的有效运营合格证,否则不得从事国际运行。

第92.691条  管理人员要求(a)运行人应当任命一名有权确保所有活动可根据运营合格证得到资源保障和执行的高级管理人员。(b)运行人应当指定一名或者一组人员对确保运行人符合运营合格证、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的要求负责,主要包括系统运行、持续适航、机组训练和安全管理等。

第92.693条  运行手册要求(a)运行人应当编写并持续修订符合局方要求的运行手册,以供运行人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使用。(b)运行人及其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应当按照运行手册的要求实施运行。

第92.695条  飞行运行实施要求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制定飞行运行实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运行设施符合性、检查单使用、最低飞行高度配备、适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仪表飞行程序、运行飞行计划、气象条件限制、能量源要求、飞行机组指派、疲劳管理等。

第92.697条  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运行管理(a)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的建立、保障和终止程序,确保体验服务质量满足操控员安全控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需性能。(b)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制定C2链路非正常和紧急程序,并确保在C2链路故障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具备按照预设程序和可预期的飞行轨迹飞行的能力。

第92.699条  协议服务及持续符合性要求(a)当运行人通过协议的方式,由服务提供方支持其运行时,该服务提供方应当遵守运行人经批准的安全管理相关程序。(b)运行人应当确保局方可在必要的程度上获取协议服务提供方的文件,以确定持续遵守本章规定。(c)运行人应当确保协议服务提供方所在国民航当局可在必要的程度上检查协议服务提供方的设施、设备和文件,以确定持续遵守本章规定。

第92.701条  特殊运行要求(a)在机场以外实施起飞和着陆运行,运行人或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按照局方要求评估风险要素。(b)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建立发射和回收设备的操作规程。(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按照局方要求,计划或者选择紧急迫降地点,并制定终止飞行相应程序。(d)运行人应当制定在货舱中运输物品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进行具体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92.703条  性能使用和重量限制(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应当符合适航审定所确定的性能要求,并且不得超出在其飞行手册中的使用限制。(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应当满足局方制定的性能规范,且不得超过各个飞行阶段相应条件下的重量限制。

第92.705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人应当根据运行要求,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配备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

第92.707条  维修管理体系(a)为确保落实本规则

第92.619条规定的持续适航要求,运行人应当在其管理人员中指定一名具备其主要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维修资质和经验的责任人,并建立了至少符合下列要求的维修管理体系:(1)建立了有效的维修计划管理系统,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各项维修工作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2)对运行人实施的维修工作,配备了所需合适的厂房设施、技术资料、工具设备、器材和维修人员。(3)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能够有效管控所实施各项维修工作的工作质量。(b)运行人应当建立并妥善保存其所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站和控制链路系统运维档案,并在发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转移时随同移交。(c)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以编制维修管理手册的方式明确维修管理体系落实本条各项要求的具体规范,并严格执行。

第92.709条  手册和记录(a)运行人应当确保飞行手册按照航空器登记国的要求进行持续更新。(b)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建立记录保存系统,并对每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建立飞行记录本,及时准确录入信息。M章  法律责任

第92.1001条  违反适航管理的处罚(a)未按照本规则取得有关适航许可,有关适航许可失效或者超出适航许可范围,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的,由局方责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已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未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并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货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改变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域保持和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及参数未及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的,由局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规则第92.311条,未报告或者未按时报告故障、失效和缺陷的。(2)违反本规则第92.357条、第92.397条,未履行持证人责任的。(3)违反本规则第92.481条,未履行出口人责任的。(4)违反本规则第92.393条,违法转让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展示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更改生产许可证的。(5)违反本规则第92.459条,适航证的更改不向局方提出申请的。(6)违反本规则第92.483条,未按规定设置标牌或者标记的。(7)违反本规则第92.619条、第92.621条、92.707条,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工作或者报告的。(c)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因生产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由局方吊销生产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