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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今日起公布施行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4-01-05 | 3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2.1003条  违反登记管理的处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按照本规则进行国籍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2.1005条  违反证照管理的处罚未按规定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局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出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局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运行人未取得相应的运营合格证和运营规范,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或者运营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未按照本规则第92.527条、第92.529条的规定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服务的机构,由局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2.1007条  欺骗、贿赂取得许可的处罚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自该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的,由局方予以撤销,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包括操控员执照,适航相关许可,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等。

第92.1009条  违反运行规定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于操控员执照持有人,给予其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运行人,给予其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本规则第92.531条、第92.533条、第92.541条、第92.543条,未按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接受相应空中交通服务的。(b)违反本规则第92.613条,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的。(c)违反本规则第92.615条,未使用规定方式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的。(d)违反本规则第92.617条,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实施运行的。(e)违反本规则第92.627条,未遵守高度表拨正程序的。(f)违反本规则第92.631条,未遵守视距内运行规则的。(g)违反本规则第92.641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未向局方提供相关资料的。(h)违反本规则第92.677条,未核实安全关键服务提供方相关能力的。(i)违反本规则第92.681条,未满足遥控站运行相关要求的。(j)违反本规则第92.685条,不符合飞行机组成员要求的。(k)违反本规则第92.695条,不符合飞行运行实施要求的。(l)违反本规则第92.703条,未遵守性能使用和重量限制的。

第92.1011条  违反经营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则第92.667条,对从事载客、载人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未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运营规范要求,制定服务标准、锂电池等危险品运输管理手册、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和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的;或者从事载货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未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和相应运营规范要求,制定货物运输管理手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则第92.669条,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违反本规则第92.671条,未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向局方报送相关动态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营报告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2.1013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则第92.611条规定的执照持有人、分布式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操作责任人或者相关操控人员,由局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担任飞行机组成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2.1015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考试中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禁止行为的,局方予以警告,申请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以及考试。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考试中有欺骗等禁止行为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或者等级的,局方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同时撤销相应的执照或者等级,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相应执照。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以及考试。

第92.1017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本规则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