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支持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联系人: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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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8日
关于支持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4〕 号),进一步加大要素保障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我省抢抓低空经济新机遇,打造高能级空港枢纽和现代化航空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低空经济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以下要素保障若干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以市场需求为牵引、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充分发挥要素政策杠杆作用,全面助力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依靠市场为民航及低空产业发展差异化需求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行业发展内生动力。
(二)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在合理划分事权和要素保障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延续一批、优化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统筹存量资金、谋划新增资金,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政策体系,实现全省一体推进。
(三)坚持聚焦关键、精准施策。针对各地航空产业基础、场景开发潜力和发展目标具体情况,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创新谋划政策支持举措,发挥各类要素政策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确保政策实施、分类推进。
(四)坚持协同联动、政策叠加。打好财政、税收、土地、金融、人才、国资等要素支撑“组合拳”,通过部门联动、政策协同叠加形成放大效应,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发挥政策效能,为民航及低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要素保障。
二、财政要素政策
(一)支持打造高能级的现代化空港枢纽。
1.加快推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民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民航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予以支持。
2.加大新开航线培育支持力度。聚焦对全省辐射带动作用大的国际航线,继续实施杭州、温州、义乌航空口岸机场国际客货运航线奖补政策;适时扩大省级国际航线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口岸机场达到省定年度考核目标后,省财政给予2000万元奖励资金且奖励资金不超过属地补助的20%。鼓励机场所在地市县政府支持新开通国际、国内航线培育。
3.打造“公铁水空”多式联运枢纽。支持省内符合国家交通战略布局、区位发展定位以及综合货运发展潜力大的城市或城市群,争取中央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试点。在全省范围内遴选若干个设区市,对入围的试点地区省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分年度给予定额奖励,支持打造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公铁水空”多式联运枢纽。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统筹专项资金加大对综合货运枢纽的支持力度。
4.引导多元投入建设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海外仓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支持,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充分融合外贸新业态的重点项目,支撑构建全球航空物流骨干网络。
(二)支持打造高能级的现代化航空产业集群。
5.推动航空产业集群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航空相关特色小镇,落实省级特色小镇财政政策。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临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临空经济示范区、临空经济带等给予政策支持,推动形成规模化、特色化的航空产业集群。
6.发挥省“4+1”专项基金撬动作用。将航空及低空经济项目和重点产业平台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专项基金项目库,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鼓励市县成立相关子基金,加大对航空及低空经济优质项目的投资力度。
7.建设航空领域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水平建设天目山实验室,5年建设期内省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亿元;着力打造省飞机复合材料技术创新中心,5年建设期内省级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2亿元。鼓励地方支持省内高校院所、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航空领域相关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
8.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的航空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省级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对民航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新材料研发费用等支持力度。
9.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按照国际、国内和省内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省级奖励;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省级保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用,按国际、国内和省内分别给予总价20%、10%和5%的试点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同一首台(套)产品不得同时享受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