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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民航局空管办 | 发布时间: 2019-05-16 | 18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了解到,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征求《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坚持协同融合。基于民航运行安全,综合考虑国家空防安全、和公共安全,通过“社会管理+行业管理”的模式,推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实现“军队、民航、地方”联合监管。推进人工智能等多领域先进技术与无人驾驶航空运行和应用的深度融合,形成共促发展的格局。

  坚持先试先行。根据各地区实际需求,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以低空、隔离运行为起点,逐步积累实践经验和运行数据,不断提高面向国家、行业、社会及大众的航空服务能力。

  (三)发展目标

  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管理体系建设的适应发展阶段。这期间将完成无人驾驶航空运行顶层设计,建立并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统筹开展试点示范运行。瞄准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快速发展需求和民航传统管理体制机制不相协调的矛盾,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的内外高效协同决策架构,确保关键制度和政策的精准供给。持续关注基础保障能力不足的突出问题,重点补齐空域、基础设施、科研创新等核心资源短板,大幅提升有效供给能力。无人机运行管理(UOM)平台投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协同运行机制和联合监管机制全面启动。基于运行风险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架构基本形成。结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无人机执照和等级分类原则,结合我国无人机行业实际,创新管理理念,初步建立包括分布式无人机操作资质要求在内的人员资质管理体系。

  从2021年到2035年,是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管理体系建设的融合发展阶段。其中,在2025年之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行管理体系的组织、人才、设施和制度建设基本完成。基于运行风险的无人驾驶航空管理体系构建基本完成,配套的无人驾驶航空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成。在空域、基础设施等资源的方面得到结构性改善的前提下,实现低空空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灵活使用,在2030之前,建成完善的空域共享、数据互联、运行高效、管服一体的体制机制。分隔离、过渡、融合三步实现无人驾驶航空融入国家空域体系。在空域结构不断优化的前提下,实现有人机和无人驾驶航空空域资源共享和空域容量提升,不断降低行业应用的运行成本,逐步提高运行效率,并以此构建中国民航的新的核心竞争力,助力我国向多领域民航强国的跨越。在2035年之前,建立包括载人在内的无人驾驶航空交通运输系统。形成一批全球领先的航空制造、飞行监控、运营服务的无人机龙头企业。提升我国在国际无人驾驶航空立法组织相关活动中的话语权,为无人机制造商和运营商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从2036年到本世纪中叶,将是我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管理体系建设的全面提升阶段。在此期间将全方位提升我国在无人驾驶航空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国际民航规则标准话语权和技术创新引领力,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应用及管理全领域向民航强国跨越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无人驾驶航空运行顶层设计

  构建无人驾驶航空运行概念,综合考虑无人驾驶航空运行相关主体的需求和目标,基于风险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及发挥其相关功能的过程进行科学分类,建立与其运行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管理原则和策略。其中主要包括航空器适航、人员资质、空中交通和安全提升等方面。将无人驾驶航空运行管理纳入民航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无人驾驶航空运行管理主体,运行机制和解决方案。

  编写无人驾驶航空发展路线图。面向无人驾驶航空应用的新需求和新模式,结合无人驾驶航空相关技术发展趋势,以规章标准、系统平台、技术应用为线索,基于运行风险规划先低后高,先载货后载客、先通用后运输、先隔离后融合的无人驾驶航空发展路径。加强包括感知与避让、C2(commandandcontrol)与通信、导航与监视、时空基准等关键技术研究,通过试点示范、迭代演进,逐步完善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发展路线图的技术与管理方案,不断强化无人驾驶航空作为未来民航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引领作用。

  (二)建立并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积极配合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结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行概念,同步制定全局规划性的安全运行规章(CCAR-92部),梳理并统筹构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体系框架,形成涵盖运行管理、经营管理、航空安全与安保等完整的法规体系。

  全面构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行标准体系。重点规范无人机的注册登记、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空域管理、空中交通管理、信息交互等规则和标准。推动我国无人驾驶航空标准走向国际化。

  (三)统筹开展试点示范运行

  根据各地区实际需求,统筹推进各类典型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示范运行,同时鼓励开发新型应用场景,探索符合无人驾驶航空特点的差异化运行标准和监管模式,积累运行经验和数据,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及时对试点经验进行立法转化,建立健全基于运行风险和所需性能的运行体系。

  重点开展低空无人机公共航线划设和运行研究,组织开展垂直起降载人(VTOL)及物流无人机试运行,为制定适航、飞标、空管运行规则、标准提供依据。在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商业运营模式,扩展无人驾驶航空经营许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