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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军工 | 发布时间: 2020-03-20 | 14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反馈意见。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
       联系电话:010-66013708(传真)
       电子邮箱:yuhe@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如来信反馈,请在信封上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
       附件:
       1.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相关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企业及其生产的民用无人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的行业管理,对民用无人机产品开展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制定民用无人机相关生产制造标准,建立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产品信息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工业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的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民用无人机,是指动力驱动,具备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条 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种类型。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每小时的无人机。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无人机。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
       第六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产品识别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并在民用无人机上使用识别码。
       生产企业应当将民用无人机产品识别码写入民用无人机不可擦除的芯片存储区,并在机体、外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电子围栏,在开机启动时自动检测更新飞行空域划设信息,具备飞行区域限制及警示功能,防止靠近、飞入或飞出特定区域,满足空域管理相关要求。
       第八条 微型无人机应当能够在飞行过程中通过wifi、蓝牙等方式,自动广播其产品识别码和飞行状态信息,以便在飞行过程中易于被其他设备发现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