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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今日起公布施行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4-01-05 | 29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2.55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条件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相应等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c)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d)持有按照本规则

第92.51条(f)款规定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如适用);申请人不能满足本款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限制。(e)完成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按照本章

第92.75条要求通过了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f)完成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操控技能训练,满足适用于所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按照本章

第92.75条要求通过了相应操控技能的实践考试。(g)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章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

第92.57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材料(a)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局方提交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2)符合局方要求的相应身体情况说明,包括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3)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记录的声明。(4)理论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5)授权教员的资质证明。(6)训练飞行活动的合法证明。(7)飞行经历记录信息。(8)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第92.59条  执照和等级的颁发(a)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1)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2)局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3)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由局方颁发相应的执照,并签注经批准的等级或者其他备注信息;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b)由于操控技能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操控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第92.61条  执照和等级的有效期(a)按本章颁发的操控员执照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因等级或者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b)对于教员等级,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第36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有效期内按照本章

第92.93条新增教员等级时,其有效期自新增之日起计算。

第92.63条  执照和等级的更新(a)执照持有人应当在其执照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并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记录。(b)教员等级持有人可以在其教员等级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更新,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通过了所持有的任何一个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则其所持有的所有教员等级均视为更新,但其操控员执照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在有效期内的除外。(2)按照本款第(1)项进行更新的,其教员等级有效期自更新之日起计算。

第92.65条  执照和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a)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其执照上相应等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相应的执照。(b)教员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1)教员等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其执照上任一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恢复其教员等级。(2)当操控员执照上与教员等级相对应的等级不满足相应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要求时,其教员等级权利自动丧失,除非该操控员按本章恢复其操控员执照上相应的等级,其中教员等级的恢复需按本章关于颁发教员等级的要求,重新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92.67条  执照的变更、放弃和注销(a)在按本章颁发的执照上更改个人信息,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交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现行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b)在按照本章颁发的执照上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的执照或者等级,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者等级,并申请较低权限执照或者等级的声明。(c)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执照或者等级时,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者等级的声明。再次申请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d)出现下列情形时,局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执照的注销手续:(1)执照有效期满未更新的。(2)执照持有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自愿放弃执照或者等级的。(3)执照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执照权利无法实施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