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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今日起公布施行
来源:尖兵之翼 | 作者:高博特 | 发布时间: 2024-01-05 | 29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2.203条  其他要求(a)2024年1月1日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登记其生产产品的型号信息。第二节  实名登记

第92.205条  实名登记要求(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取得登记标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所有人合法身份的信息。(2)所有人的联系信息。(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信息。(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用途。(c)实名登记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注销登记之日止。

第92.207条  实名登记注销取得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发生变更。(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退出使用、报废或者失事。(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适航证的。

第92.209条  实名登记信息更新取得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更新相关信息:(a)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如空域保持和可靠性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及参数发生改变,由其所有人完成信息更新。(b)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如进行重大设计更改的,由经批准的改装方案的持有人完成信息更新。(c)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变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用途变更,由其所有人完成信息更新。

第92.211条  实名登记标志(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标志包括UAS和实名登记号。实名登记号为8位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实名登记后,所有人可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获取实名登记标志和实名登记二维码。(c)实名登记二维码可查询实名登记的详细信息。

第92.213条  实名登记的标识(a)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标志应当粘贴或者喷涂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保持清晰可辨、便于查看。(b)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标志的位置、字体和尺寸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进行标识。 (c)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实名登记标志混淆的图案、标记或符号。

第92.214条  实名登记的具体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的具体办法由民航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节  国籍登记

第92.215条  国籍登记要求符合本章

第92.201条(c)款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下列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民航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e)民航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92.217条  国籍登记申请(a)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时,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1)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2)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者占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证明文件。(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号。(4)未在境外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境外国籍的证明。(5)涉及境外飞行的说明文件。(b)民航局自收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92.219条  国籍登记变更(a)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其地址变更。(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占有人或者其地址变更。(3)民航局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b)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航局自收到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变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92.221条  国籍登记注销(a)申请国籍登记注销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国籍登记证书。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注销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的,该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当去除或者予以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