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93条 增加等级(a)在执照上增加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本章
第92.53条相应执照和等级,以及
第92.55条相应申请条件的要求。(b)对于不涉及增加类别等级,仅增加级别等级或者型别等级(如适用)的申请人,无需再次通过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但应当由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级别等级或者型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c)对于增加型别等级,或者在增加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持有或者同时取得适合于所申请类别、级别或者型别等级的超视距等级。(2)拟增加的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按照超视距运行条件实施。(d)对于增加超视距等级,或者在增加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超视距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持有或者同时取得适合于所申请类别或者级别等级的执照。(2)拟增加的超视距等级实践考试应当包含按照超视距运行条件实施的科目。(e)对于增加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持有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并满足相应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要求。(2)由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教学原理知识方面是合格的,并通过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无需再次通过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第92.95条 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a)按照本章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在满足本章和本规则F章规定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1)小型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i)可以担任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ii)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2)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i)可以担任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ii)在满足相应训练要求下,可以行使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小型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iii)可以操控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超视距运行。(3)型别等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i)可以担任相应具有型别等级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ii)可以操控相应类别或者级别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4)超视距等级持有人可以操控相应类别或者级别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b)由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的操作,造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的,局方暂停或者撤销其执照或者相应等级。(c)对于教员等级持有人(1)在其所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的权利和限制范围内,可以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按本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相应安全操控训练。(2)未具有教员等级或者教员等级过期未更新的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执照或者增加等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训练记录。(v)在飞行经历记录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第92.97条 接受检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行使其执照载明的权利。
第92.99条 考试中禁止的行为在理论考试、语言能力考试和实践考试过程中,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a)以任何形式复制或者有意保存考试试题。(b)交给其他人员或者从其他人员处得到考试试题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副本。(c)在考试过程中,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d)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考试。(e)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f)破坏考场设施。(g)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h)其他妨害考试的行为。
第92.101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a)在申请按本章颁发执照、等级或者此类其他证件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者虚假的陈述。(b)在要求填写、使用或者保存的任何飞行经历记录、训练记录或者成绩单中填入任何欺骗性的或者虚假的内容。(c)以任何形式伪造按本章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d)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章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C章 登记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2.201条 一般要求(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包括实名登记和国籍登记。(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实名登记。(c)从事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完成国籍登记、具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