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329条 适用要求的确定申请设计批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适用要求:(a)设计批准申请人应当表明其申请进行设计批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下述规定:(1)申请之日有效适用的适航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以下情况除外:(i)符合本条(e)款的规定情况。(ii)自愿选择符合申请之日以后的适用要求,或者局方根据本条规定提出应当符合申请之日以后的适用要求。(2)民航局制定的专用条件。(b)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书有效期为3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c)如果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或者已经明确不可能取得设计批准,申请人可以采用下述方法之一:(1)按照本条(a)款的规定提出新的申请书。(2)申请延长原申请书的有效期。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使其设计符合某一日期有效的适用要求,该日期由申请人自己确定,但不得早于申请书延长期到期前本条所规定的有效期的时间。(d)如果申请人欲使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提交申请书之后生效的适用要求的修订版本,也应当符合局方确认与该适用要求直接相关的修订版本。(e)对于设计更改,如本款的第(1)、(2)或者(3)项适用,申请人可以采用适用要求的较早版本,但不得早于原审定基础中相应条款的版本。(1)如果局方确认设计更改符合以下准则:(i)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仍保持原有的总体构型或者构造原理。和(ii)欲更改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审定时曾采用的前提假设仍然有效。(2)局方确认不受更改影响的区域、系统、部件、设备。(3)受更改影响的每个区域、系统、部件、设备,局方确认若要求其符合本条(a)款中所述的适航标准对被更改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安全水平没有实质作用或者不切实际。
第92.331条 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证明对适用要求的符合性:(a)表明对所有适用要求的符合性,并且向局方提供表明符合性的方法。(b)提供一份声明,证明申请人已经符合适用要求。
第92.335条 检查和试验(a)申请人应当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定其:(1)符合本规则
第92.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2)材料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型号设计的技术规范。(3)零部件符合型号设计的图纸。(4)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型号设计的规定。(b)为确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对适用要求的符合性,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必需的检查及飞行试验和地面试验,而且:(1)除非局方同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在提交局方试验前,应当表明符合本条(a)款第(2)、(3)、(4)项的要求,并向局方提交一份相应的制造符合性声明。(2)除非局方同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者其零部件符合本条(a)款第(2)、(3)、(4)项后到提交局方进行试验的期间内,不得作任何更改。
第92.337条 飞行试验(a)申请人应当进行本条(b)款列举的各种飞行试验,试验前申请人应当向局方表明:(1)符合适用要求中有关的结构要求。(2)完成了必要的地面检查和试验。(3)符合型号设计。(4)进行了必要的飞行试验,并提交了试验报告。(b)在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后,申请人应当进行局方规定的各项飞行试验,以便确定:(1)是否符合适用要求。(2)是否能合理地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零部件是可靠的且功能是正常的。(c)对于本条(b)款第(2)项所述的飞行试验,局方考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复杂程度及其对安全的风险,确定必要的飞行时间,以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投入使用前证明其安全运行。(d)发现存在可能使以后的试验数据失去意义或者使继续试验带有不必要的危险性的问题时,申请人应当中断按本条进行的飞行试验,直到其证明已采取了纠正措施。
第92.343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遥控台(站)已经建立符合本规则
第92.323条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正常类、运输类、限用类)、遥控台(站)的型号合格证:(a)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证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按照本规则
第92.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b)局方确认符合下列条件:(1)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其型号设计符合按照本规则
第92.329条确定的适用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相对其申请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没有不安全特征或者特性。(c)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也可以按照局方接受的标准随所安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证获得批准。(d)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除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外,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固定翼)或者3180公斤(旋翼类)以上,或者载客19人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者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不用于载人飞行、不进入融合空域飞行且不在地面人员稠密区域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