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347条 需要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实质性更改如果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动力等的更改过大,以致需要对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适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实质的全面审查,应当申请新型号合格证。
第92.349条 设计更改的管理(a)型号设计更改包括重大设计更改和非重大设计更改。(1)重大设计更改,是指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适航性有显著影响的更改。(2)非重大设计更改,是指除重大设计更改以外的其他更改。(b)重大设计更改批准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向局方提交验证资料和必要的说明资料。(2)表明该更改及其影响的区域符合相关标准的适用要求,并且向局方提交表明符合性的方法。(3)提交一份声明,声明申请人已经符合适用要求。(c)除本规则
第92.347条规定的实质性更改外,对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的,应当按下列方式申请设计更改批准:(1)对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申请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2)对于非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d)对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非重大设计更改的:(1)对于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由其确认符合适用要求,并且没有不安全的特征。(2)对于非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由被更改产品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确认符合适用要求,并且没有不安全的特征。
第92.351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的颁发局方确定申请人具有符合本规则
第92.323条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申请批准的设计更改符合适用要求,申请人可以取得补充型号合格证。
第92.353条 要求的设计更改(a)局方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其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在局方确定需要进行设计更改以纠正产品的不安全状况时,提交适当的设计更改以供批准。(2)在该设计更改得到批准后,使得有关该更改的说明材料可被此前按照该型号合格证审定的产品的所有使用人获得。(b)目前没有不安全状态,但局方或者设计批准持有人根据使用经验确定设计更改将对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安全性有帮助时,设计批准持有人可将适当的设计更改提交局方批准。更改经批准后,该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使得有关该设计更改的信息可被相同型号产品的所有使用人获得。
第92.357条 持证人的责任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所有要求:(a)持续保持符合本规则
第92.323条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承担本规则
第92.311条、
第92.353条的规定责任,同时:(1)维护设计保证手册,使其与设计保证系统一致。(2)确保在其内部使用设计保证手册作为基本的工作文件。(3)接受局方对设计保证系统的定期评审。(4)确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或者对其的更改符合适用要求,并且没有不安全的特征。(5)除根据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开展设计符合性判定外,向局方提交证明符合本款第(4)项的声明及相关文件。(6)应当根据本规则
第92.353条的要求向局方提供相关设计更改的信息。(b)设置符合局方要求的标牌或者标记。(c)当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允许他人使用型号合格证制造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时,应当向受让人提供局方可接受的书面权益转让协议。(d)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允许他人使用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时,应当向对方提供局方可接受的书面许可协议。(e)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每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交付给使用人时,提供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f)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在向用户交付第一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时,应当同时提供至少一套按照适用要求制定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用户提供按照适用要求制定的完整的持续适航文件。所有受影响的人员或者单位均可获得这些持续适航文件及其修订。
第92.359条 持证人的权益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持有人享有下列权益:(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时,可以获得适航证。(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符合本章第三节规定时,可以获得生产许可证。(c)对于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遥控台(站),可以集成在经审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上。(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更换用零部件可以获得适航批准标签。(e)根据局方批准的设计保证系统能力清单和相关程序,确认设计更改是否为重大设计更改。(f)根据局方授权开展设计符合性判定。
第92.361条 转让性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其设计资料根据权益转让协议供他人使用。证件持有人应当在权益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和终止后30日内书面通知局方。通知书应当写明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的名称、地址、权限范围和生效日期。
第92.363条 有效期和证件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长期有效。局方确认必要时,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应证件供检查。第三节 生产批准